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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福州商标注册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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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福州商标注册证呢?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08:06:33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完成五个阶段。当完成了这五个阶段,就算是通过了商标注册,商标局会下发《商标注册证》。那么什么是福州商标注册证呢?

《商标注册证》就是国家上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给成功申请注册的人颁发的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

《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内容包括:商标的图样、商标的注册号、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商标注册人的地址、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其类别、商标的有效日期等。拥有了《商标注册证》就相当于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果今后有人使用你的商标,就可以依法起诉他了。

《商标注册证》是证明身份的证件。在特定的情况下,相关的业务单位是需要法律文件的原件存档。可是拥有商标权的人又不可能将自己的《商标注册证》交给别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找商标局开具商标注册登记证明给对方就好了。其实什么是《商标注册证》呢?说白了就是一种法律证明,可以保护你的商标不被侵犯。

《商标注册证》需要到商标局大厅领取,如果是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那么商标局就会先下发给商标代理机构,然后在去找商标代理机构要就可以了。

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不同,将商标区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在实践中,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不同,将商标区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强商标保护力度较大,相应地,弱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小。  

强商标包括三种,即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和暗示性商标。以文字商标为例,所谓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例如,“海尔”本身没有描述任何事物,且没有任何含义。所谓任意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所谓暗示性商标,是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 

弱商标是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含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常见形态有描述性商标、地名商标和姓氏商标。所谓描述性商标,是指仅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分等特点的商标。所谓地名商标,是指描述了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场所的商标。对于弱商标,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否则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例如“北极熊”“牡丹”“永久”“长城”“黄山”“中华门”“光明”“美丽”“卓越”“天使”“天天”“阳光”,等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描述性商标以及颜色、声音、气味等商标由于主要表示了产品本身的特征,在消费者眼中,一般不会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联系到一起,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标记。

当然,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消费者也可能克服通常的观念并建立起特别的印象,从而将该标记与特定出处相联系,但这一过程通常相当不确定,而且即使成功,最多是获得相对显著性,除非特别知名,基本不可能享受超出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 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 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 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 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 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 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 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 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 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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