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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福建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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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福建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08:58:41

大家都知道申请福建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没有绝对100%通过的概念,而经商标局审查后申请商标时违反了商标注册法规的,商标局会不予注册,也就是商标驳回。由于商标局审查员主观判断及专业知识等限制因素,其实每个商标申请的审查是通过独立的审查员完成,每个审查员的知识面、阅历情况、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因此其审查结果必然有所不同,甚至类似的商标申请可以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法律赋予申请人一次自辩的机会。申请人如遇商标被驳回之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在15天的期限委托代理机构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的原因通常就是一下五大类:

1.他人注册在先商标局在审查时,会跟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如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别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商标局会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在文字字形、读音、整体结构、图形结构容易令公众产生混淆的,会被认为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形容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词语以及描述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比如:商标、啤酒等这类。

4.商标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显著特性,没有可识别性,如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

5.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和文字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和地名在内的若干种不允许使用的标志和文字,不予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基本就是这五大类了,要想在商标注册中规避这些问题,最好是在商标查询的阶段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一下,这样将减少大家发费不必要的资金,及劳动成本。也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会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但是,也有很多商标在注册申请中拿不到商标受理书,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在这里,小编将商标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如下汇总。

1、未使用规定书式或错误使用书式的,如:注册用的是转让申请注册等文书;

2、申请书未按照规定打印的,如:要求必须打印是手写的且无法辩认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一致的,如:营业执照是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印章是北京晟通阳光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个体户主是张三,申请人是李四。

4、申请书填写有缺项漏项的,如申请人地址未填写完整,或未写上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5、申请书中未能填写国籍或无法确认国籍的;

6、未提供从事生产、制造、经销商标或服务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如:个人用身份证申请,未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执照的;

7、用自有照片或他人照片申请肖像商标未附送经公证的肖像权人表示同意声明的,如儿子用父亲或母亲的照片申请商标,未附送公证书的;

8、申请人声明是共同申请人未提交共同申请人资质的或在商标种类填写中明显存在错误的;如:一人申请选择共同申请的;

9、申请文书中未附送商标图样的,或附送商标图样极不清晰无法辩认的;

10、申请人未外国人或公司,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证明文件盒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公章的;11、申请文书中指定颜色而未附送黑白墨稿或未指定颜色而直接粘贴彩色图样的;

12、申请文书未能加盖章印或提供签字的;

13、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未填写商标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4、申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或未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5、国外申请人未填写英文名称或英文地址的;

16、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7、台湾申请人地址出现中华民国、R.O.C等名称的,澳门申请人未加上中国的;

18、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9、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20、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为您的企业商标获得帮助,请随时咨询我司商标注册公司

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那么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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