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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企业注册商标的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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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企业注册商标的办理步骤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8 08:23:59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注册商标有有效期。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福州商标注册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后,经过漫长的10年,商标的续展很容易被注册人忽视,造成商标过期而忘记续展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后商标可以继续正常使用。那么,如果我忘记在规定期限内更新商标,我该怎么办?别慌!这里有三种处理紧急情况的方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处理。

(1)商标扩张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延长6个月,即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申请续展注册的法定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换言之,如果您的商标刚刚过期不到6个月,您可以通过商标扩展继续拥有您的商标。商标延期支付的延期费比商标续展费要高,但不多,比商标过期要好。延长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商标期满即予注销。

(2)发起审查如果你的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宣布无效,你想快速恢复商标的方法就是申请复审。提起商标复审,需要提交所有相关的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和相关材料,这将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但这也是保存商标的最有效方法。

(3)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是最坏的情况。注册商标的人应当清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注册商标无效,需要重新申请。成本和风险远大于更新。但是没有办法走到这一步。如果多年的商标品牌不想浪费,就需要重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宣告无效后,再次申请商标需等一年,在此期间可能存在各种变数。商标注册人应当谨慎。一般来说,商标续展是最便捷、低风险、低成本的继续享有商标权的方式。在享受商标所带来的价值的同时,商标注册人也应该更加关注商标,关注商标的术语。不要错过商标的续展期。如果没有,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对商标的状态进行监督。如果一个经营多年的品牌,因为一个人的疏忽而成为另一个品牌的商标,那将是非常悲惨的。

关于福州商标注册的时候是否可以用声音作为注册商标,我们大家一定也好奇,今日我们小编和大家分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因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了解,本案申请商标系第19351139号声音商标,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现商标申请人为泸州老窖公司。

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决定后,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音乐部分较为简单,朗读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泸州老窖公司对指定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其申请予以驳回。泸州老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缺乏显著性结论正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的商标行使监督权力,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异议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商标局审查福州商标注册时并不知晓已申请的商标有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异议则成功阻止他人注册)。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福州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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