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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商标变更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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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商标变更要注意什么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8 08:42:57

商标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产品;而且可帮助企业创造利润财富。而这就需要福州商标注册了!

1、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

2、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引导消费者消费;

3、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提高企业形象;

4、避免了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而造成侵权支付巨额赔偿;

5、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令人混淆的商标;

6、能有效地对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或维权;

7、是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于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我们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的时间是1-3个月拿受理通知书,全程审批周期约1年半到2年,可获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且现在中国公民(自然人)是申请不了中国商标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申请注册中国商标,因为商标注册需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核,在加上评审员的主观因素,所以不能保证100%通过审查;但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可以先进行查询,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因个人原因想要撤回福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由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可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应提交: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机构代办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如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注明。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全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注: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世界各国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既然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那么及时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福州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去北京办理,另一种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公司,而代理公司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的成功与否。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如何选择商标注册公司呢?下面,小编就根据自己的代理经验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看这家机构是否正规,可登陆商标网查询机构是否备案。2.这家公司以前做过哪些商标。通过查看合作的客户进行了解。3.这家机构商标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如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求代理人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有效的法律服务,并要非常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续展、转让许可,在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案例分析、复审答辩等各种法律条文和工作的流通程序情况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选择代理公司时大家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因为现在很多代理机构打着低价的幌子骗取客户,一旦他们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利润后就不再过问商标的后续事宜,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得不偿失。注: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各种事项,提供的材料应当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对药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商标代理讲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撤销制度,该《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福州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使该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

同时,商标法本身也明确规定,即使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采取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督促该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撤销商标的注册并不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唯一法律后果。这恰恰体现出了法律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涉案复审商标的实际状况,以其是否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作用为根本依据,并最终选择确定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于注册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曾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的核心商标,更是要从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志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的商标法的基本宗旨出发,全面审查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历史因素、目前状况、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实际,综合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商标注册代理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的价值追求,注意防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被不当利用,防止他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后,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恶意地提出撤销申请,无论这种撤销申请是由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自行提起的,还是他人提起的。

相关法条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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