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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标注册什么好处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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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标注册什么好处与特点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08:36:11

自从商标新法施行以来,商标局内部也进行了审查机构调整,这一批新的审查员在审查案件时更为严苛,商标驳回的几率也逐渐提高。很多商标申请人感叹注册商标太难了,往往花费近1年的时间等来的结果却是驳回,这样的局面让人情何以堪呀。难归难,不过总有一些小技巧可以降低风险。今天标局小编就和大家来探讨一下“福州商标注册方式的选择”这一小技巧:

1、拆分注册——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是文字和图形分开审查,如一个商标包含文字和图形两个要素,如果在这个商标申请之前,有一个商标与文字部分很近似,商标局就会判定申请的商标近似,从而驳回整个商标。

所以,拆分注册可以有效因组合商标当中其中一种要素具有较大驳回风险时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形,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另一种要素取得商标权。 

②拆分注册还可在使用时组合使用,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注册成本比组合注册成本高。 

2、组合注册——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虽然是文字和图形要素要分开审查,但是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审查员依然需要考虑各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时整体的视觉效果是否近似,是否易造成混淆误认。

所以当组合商标当中单个要素与其他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左可右时,如果添加了另外一种要素进去,商标整体就与其他商标形成较大区别,被判为近似而被驳回的风险降低;而且即使被驳回,通过驳回复审也易取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组合注册就固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使用时不可随意变动商标的排列形式,各要素比例大小等。 

③组合注册成本最低。

3、拆分注册+组合注册——优势在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优势可以同时达到,劣势在于申请商标的成本增加: 

①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通过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加组合注册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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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我们从事商标注册多年,我们年代理量非常多,并且通过率也是非常高。在有非常多的企业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商标注册都有哪些好处呢?现在我们就详细的来看一下福州商标注册什么好处与特点。

第一、商标,他是一个品牌的基础,只有企业进行了商标注册,才可以同时企业的形象与知名度。

第二、商标注册以后,他会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的。

第三、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可以优先抢占市场,并且慢慢的会形成一种品牌知名度,快速的占领市场

第四、商标,他是企业的无形的资产,并且,可以对他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五、商标,可以转让,或者质押,来实现它自身的价值第六、商标,他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因此商标注册是十分有必要的。上面就是我司国际知识产权讲解的关于商标注册都有哪些好处的讲解。

那么拟制一个商标,需要注意什么呢?

1、商标注册应该是易读、易认、易记、易写的。商标注册要明白简介,用词通俗易懂。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3、名实一体,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

4、考虑到商标对消费者的心理。

5、商标名称要有一定的美感,有寓意。商标注册的好处与拟制商标注册的原则注意有我们我司为你提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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